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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南京一家软件公司工作,工作三年多了,劳动合同今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公司业务不好需要裁员,公司让我离职,答应赔偿我N 1个月的工资(N表示工作的年限)。但前2个月我闲置在公司没事做,公司只发给我南京最低标准工资,我要求公司补发我这2个月的全额工资,公司不同意。公司规定闲置人员只发基本工资(最低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我能否要求公司补发我这2个月的全额工资??多谢!

合同纠纷
2012-06-21 0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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