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2011年12月份日公司将旁边一写字楼通过我租给了一家化装品公司,租金当时是直接打到公司指定银行的,可是水电费因为当时(我们公司是第三房东)所以有的问题还没有和第二房东搞清楚,直到2月份以后才划给我们直接向化装品公司收取水电费,当时水电费是两个月才收一次,直到5月9号时,村委会要向我们收水电时,我才去向化装品公司抄水电表,后来我告诉了财务让财务去收,可当时财务说忙,又说是我经手的,所以让我先代收,结果我就写了一张收款收据,收款人写的是财负责人,还让他们加盖了公司公章(因公司为了业务方便一直都是使用两个公章的)。(收据内容是:今收到XX化装品公司水电费:一楼电表度数:3000-2872=2560度X1.1元=2816元,二楼电表度数:8975-7274=1701度X1.1元=1871.1元,水表度数:2100度-1749度=351X3=1053元,总合计:5740元。
收到钱后还没有来的急给上交财务,公司法人就让我和他对工程款账,结果我就把这笔款做到了工程收支报表报账中消账。工程款已结(原件已给公司)
现由于我离职要求要回第二份合同以及要求为我申请提取公积金表上加盖公司公章,公司不同意这样做,所以现在就故意说我没有将水电费上交财务以及待财务人员签字为由要求我返还水电费,如不还还说要报警处理。注:没有提到说是用公司第二个假公章一事。如他们到时说我是用假公章的话我要怎么办?违反什么法律,承担什么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