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老公和他的前妻2003年离婚时的协议:孩子抚养权在前妻,我老公每月只付200元的费用。可是从离婚至今,他的前妻既没有抚养孩子也不给孩子抚养费用,从离婚至今的9年,她只零星的给了2700元(其中1000元还是去年过年孩子打电话问她要的)。并且在节假日和孩子的生日都几乎不给孩子电话,从不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我和老公2008年3月结婚,那时曾电话给她前妻,前妻以无工作为由,表面答应只付每月200,可是并不见行动,后来又曾几次电话沟通,每次都无果而终。我们几次准备起诉她,无奈不知道他的详细情况,不能立案。今年我们终于找到了她的老家所在地地址,才在她的户口所在地沙坪坝区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和追补这9年的抚养费用并把抚养费用增加到每月600(以起诉之日算起)。她同意变更却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用,并说她无工作无房子还有一个小孩(其实她在药店上班,她说房子是现任老公的父母的)。后来法院得知,她已经在江北区住了5年,就把案件转移到了江北。请问律师,我们如何操作,才能保障孩子的权益?
-
可以增加抚养费的。
-
可以增加抚养费的。
-
可以要求增加.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