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年初(2012年)到位于**学院学习海乘,期间认识了同班同学朱**(英文名I**),上海人,1982年11月13日生。
此人今年3月参加了一次**歌诗**轮的面试,此后跟很多同学说因为同是上海人,和面试官聊了很多,可以帮我们提前登船并且费用更低。
先后有四名同学总共交纳了不到2万元,朱**给我们说先写收条,收据要晚些才能有。但是随后老师电话上海的面试官,说从没听说过朱**这个人,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有关我们的报名费。
5月30日我们去公安报案,但因为没有歌诗达的书面文件不能立案,朱**在派出所给我们写了保证书说两天后还钱,现在过去大半个月了仍在拖欠,不断的延期。
当初朱**说6月8日让我们去上海面试,警局录口供的时候我们也都说了,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是没有帮我们上船是事实,可以构成诈骗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