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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渔塘承包方,另一方是养鸡专业户,2011年6月11日晚,养鸡户用真空泵将自家畜粪池中的鸡粪打到村灌溉渠中(因养鸡户知晓村里6月12日要打水),鸡粪随水流到渔池内,导致渔塘中上万斤的鱼儿全部死光,现已上诉到如皋市人民法院搬经法庭,经法庭调解无效,进入到法院判决阶段,但法庭工作人员讲我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是讲我方未将鱼池进水口的闸门未看管好,导致污水流入鱼池中致鱼儿死亡。请问我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

经济相关
2012-06-20 19:0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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