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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案件,以普通程序立案,2011年12月首次开庭,2012年2月第二次开庭。此后音讯全无。今年3月、4月、5月原告多次追问法官何时判决,法官一直说是调解期(但其间无任何调解举动)。6月再次追问,法官说此案因案情复杂,准备转成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请问审限3个月的案子,被拖到第7个月才转成普通程序是否合法?简易程序的调解期又是怎么定义的?是否应包括在3个月的审限内?

其它综合
2012-06-18 22:1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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