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8月份到武汉某高校后勤上班(签合同),2003年10月份调到该校后勤集团开设的新公司上班,后来该新公司改过名字,改过法人代表,但我一直上班到2012年6月份,期间公司和我签过劳动合同,也有的年度没有签,签了的合同都被公司收走了,本人手里没有合同。但有相关文字材料可以证明我的从业经历。
另外,该公司从2008年才给我购买社保,09年开始购买医保。还有就是,因工作性质决定了,我每月除去寒假(10天)、暑假(30天),其他每月工作至少26天,甚至更多。
请问在以上情况下,我该如何提出辞职,并要求相关补偿。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