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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年我们结婚,06年购置了一间门面房,登记在我前夫名下。09年协议离婚,该房产归我,两个女儿由我抚养。2011年7月该房过户到我名下。 由于该房产一直由他爸占用,法院判决让其腾房并支付过户后到腾房期间的租金。他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该房是另外3人所有(前夫的两表弟和叔父)有租赁合同和交款收据为证。 请问: 假如有他父母与其他人私下签订的协议或的合同,对我的房产有影响吗? 假如有该房的缴款收据,又该怎样处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债权债务均由男方承担,我们和她父母共同生活,他们家的其他房产、公司我都没有分割) 明知是刁难,我该怎样维权?

婚姻家庭
2012-06-19 06: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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