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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于2003年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舅舅,为他做房屋抵押贷款担保人,没想到他人于2007年负债逃跑,2010年农行起诉我们,要求我们为我舅承担抵押责任还款,开庭后,才知道我爸签字为其担保的那笔贷款,我舅早在2004年还清注销,但我舅并没把房产证还与我们,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用其房产证作为抵押贷款了第二笔,第二次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上签名和指纹经司法鉴定均为假,但伪造的抵押合同上同时加盖着一个伪造的私章,法院偏袒原告,狡辩抵押合同上写着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虽鉴定为假,但我方没有证据证明章子是他人伪造,据此判抵押合同有效,我们要承担还款责任 ,真是太冤,签名和指纹都鉴定为假,私章谁都可以随便雕刻啊!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2-06-16 16:25: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