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甲某打算合伙成立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甲某用他太太的名字。公司变成我和他太太成立了公司,法人是他太太,但是所有公司成立的签字都是他签的,他签他太太的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没有提及甲某,但是甲某却掌握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 现甲某以公司名义和别人签了合作协议,导致公司亏损了50万。我作为股东完全不知道。现债权人追缴,我作为股东,要承担相应股份的欠款10万。
我现在质疑; 1, 现在公司登记成立,即有效了。但甲某是否有权利代表公司签合作协议,而且导致公司亏损?甲某的太太作为法人,是否有失职?我该如何挽回我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