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两公司于甲地签定一购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在乙地履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A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B公司即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A,B公司住所地为丙地和丁地,为什么由丁地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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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B没有协议管辖法院,那么乙地和丙地有管辖权,但虽约定有履行地点乙地,但并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也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因此不依履行地乙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本案应该是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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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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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管辖地为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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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A公司作为被告由丁地法院管辖的话,应该是约定管辖。因为约定优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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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