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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导致脸部受伤 评残可以把0.1 0.2 厘米的伤疤累计相加吗?

交通事故
2012-06-14 11:01:4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C.1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C.1.1 面部的范围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   本标准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面部10级: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 可以累积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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