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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8年4月份来到这个公司,和这个公司有合同,合同到2013年过期.但在去年的时候这个公司还有一个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股了,合股的这家公司没和我们签新的合同.这样的话我们能去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吗?

民事相关
2012-06-12 18:41: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公司与总公司合并,通常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
    如果合并之后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原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向你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 合股后的公司应当承接原来公司的权利义务,你有权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公司与总公司合并,通常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
    如果合并之后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原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向你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满一年扫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补偿
  • 首先,你要明确你的合股是个什么概念?
    你们公司合股后,还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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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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