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公司于一员工劳动合同与2012年5月12日到期,到期之后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合同,但是也没有签订书面的续签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员工也继续在公司上班,该员工于2012年6月10日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离职证明,公司规定,转正后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职,但是该员工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不需要再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公司于员工协商,等找到新的员工于他做好工作交接,可办理离职,但是遭到员工的拒绝,在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离职,并说如果不办理离职将告公司未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应满足员工离职要求?公司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默认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仍为公司在职员工,必须遵守公司和劳动法规定,提前一月申请离职?如员工强行离职,公司可否按照旷工将其开除,不予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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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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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未续签,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建议协商处理,如有需要可来电详询免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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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提前一个月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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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因为是你公司的责任,合同一到期公司应该主动和员工续签合同,现在没有签,是公司的责任,也可以是公司不作为,而不是员工的责任,最好是批准他辞职,否则公司还得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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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默认已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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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