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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你是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聘为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此认定;原告、被告当庭均认可xx基本不识字,无法书写,xx让身边信任的人书写遗嘱(被告妻子),并签名按印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xx年x月x日xx的遗嘱为自书遗嘱。这是(2012)七民初字第10011号在“分家析产纠分一案”的认定对吗?依据《继承法》若干意见40条。为何不执行《继承法》第17条。你认为如何,如要上诉肯定维持原判,因公认的铁事实不如铁关系,请指教,算不算该法官胆大妄为!

继承
2012-06-10 19:37: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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