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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四川达州市渠县的普通农民,今年2月10日我的三爸因肚子疼痛住进了XX医院,该医院做了一些检查后断定病人是“直肠癌”于是当晚8点左右做了“直肠癌”手术。在手术过程中,遗嘱(师生的治疗记录本),记录明显手术错误(正确的是疏通肠道并在尾端切除并且超漏,然而医生却做完手术后在再超漏的上部分打上结,这不是人为的“肠梗阻”吗?还有病人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医生擅自拔掉病人的氧气管等一切治疗仪器,导致病人立刻抢救。于当晚11:50左右病人一命归西了。第二天早上变吧遗体进行了火化。 最后提取病人住院的档案发现该院,的一切检查结果只是肠炎,绝对不是“直肠癌”。 于是2012年4月中旬便向当地卫生局提出了“医学事故鉴定”申请5月底医学鉴定结果出来了。 当地专家观点: 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2-06-10 00:46:0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属于医疗事故。对鉴定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当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该规定,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但该鉴定结论毕竟是依法作出的,也只能在诉讼中通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其加以辩论,由法院决定是否有必要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重新鉴定。比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将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法院经审查,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不准许你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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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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