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领证,女方已上诉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因男方多次动手打女方,女方被男方打后想着还想继续维系婚姻关系,故此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没有办法提供人证与书面相关证据,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女方已经和男方分居了。后才上诉法院要求离婚的。现男方在法院不承认有打过女方这个事情,并要求女方归还彩礼,法院也跟我们沟通说让退回彩礼的事,上诉离婚时女方也未要求法院分割婚后财产,只要求速办离婚,现女方觉得人被男方打伤,为什么法院还要求女方赔偿男方钱款?
女方是不同意退回彩礼的,要求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与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为什么法院称这个不是一个案件不予采纳。
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男方赔偿女方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