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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因搬迁而变更了厂名,但老板没变,现因公司裁员,且陪偿金只按搬迁后的新厂工龄来作陪偿,之前的工龄全部被减掉,这样合法吗?但搬迁后的新厂工作证上进厂时间还是写的是老厂的进厂时间,这可以算作依据吗?加之裁员时并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进厂几年都没买社保,就在被辞退前的4个月才开始买社保,这算合法吗?如果要陪偿,应该如何计算?还请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6-08 09:30: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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