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我在**租了一个十几年的第5楼的老房子,房子里的电器都是较旧的那种了,住进去第一年,热水器突然像爆炸一声还冒烟,吓到我和正在洗澡的弟弟都不敢用了,后来联系房东说我自己喊人来修好了,当时修理工蒋先生说是自然损耗,房东给了热水器的修理费(是直接下个半年的用房租抵消的),期间热水器又坏过两次,都是老问题,第三次坏就不想修了,电冰箱漏水,还有保鲜效果不好(一样自然损耗)),我喊人来修过(也是房东同意并给的钱),洗衣机也是旧的,后来洗着洗着有异声,我跟房东说过洗衣机有问题,不过也懒得修了,跟房东说看能不能换个新的,不然住着也不方便,他们说不会给我换,我当时又懒得搬家,就继续在那里住着,上班方便嘛。(家的状况是:洗衣机洗衣服声音大,热水器会偶尔有爆炸声,经常打不起火,冰箱保鲜时间不长)
今年5月30号,我打电话跟房东续约的期限已到,也已搬完家了,可以交房子退押金了,房东说有事晚几天再说,6月7日上午,我正在上班,房东电话打来说你必须把房子恢复到以前的状态,电器什么的都要好的,卫生也要弄好,说房子当时交给你是什么样子,我们现在要的房子就要是什么样子。
其实,卫生我早就弄好了,是考虑到他们两位老人家行动不便不好收拾,就自觉收拾得差不多了的,但是当张爷爷打电话过来,这么说的时候,我真是气不过。
最后,请问律师这些责任该我负责吗,我该帮他们把这些不是我故意弄坏的电器修好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