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我所在国有企业单位A成立了一个民营股分公司B,我作职工参与入股了1万股,每年也得到分红。2008年因公司系统进行重组改革,A公司资产划出一部分组建到新的公司C,我随着划分到了C公司。2010年,原公司A未经我们同意,强制清退了我们100多人的股份,未办理任何清退手续,只是把钱打入我们帐号。清退包括本金和成立以来的银行活期利息。2012年,为响应国家对国有企业相关改革要求,B公司被迫拍卖,有公司以1:7收购B公司,我们能否要求相关补偿?谢谢答复。
-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清退股东一说,股东可以自愿退股,或协商公司回购股权。章程违法无效。
-
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
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应该获得补偿。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自动退股是错误的,章程如有此规定,该规定就是无效的。建议你直接带上相关的资料,我们当面为你解答。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
公司无权以自动退股为由,清退股东。
-
你好,建议咨询有关部门。
-
应当进行补偿。
-
查看全部8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