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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私企老板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使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9000元。但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补充协议由老板签发(老板工资),每月7500元。2009年,我要求签一年。第二年又续签一年,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老板工资默认(我没有要求老板再签).第三年又续签一年,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老板工资默认(我没有要求老板再签).第三年合同到期时,老板答应给我加10%的工资,但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5000元.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结束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情况老板是否要给我三年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2-06-06 13: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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