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私企老板签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2000,使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9000元。但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补充协议由老板签发(老板工资),每月7500元。2009年,我要求签一年。第二年又续签一年,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老板工资默认(我没有要求老板再签).第三年又续签一年,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500元,老板工资默认(我没有要求老板再签).第三年合同到期时,老板答应给我加10%的工资,但人事部签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5000元.我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结束劳动关系.请问这种情况老板是否要给我三年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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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签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按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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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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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降低待遇标准仍有意与你续签合同,你不愿意续签,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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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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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此种情况,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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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