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承租某县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一场地,我们从1999年—2010年间,分两期合同履行完毕,2011年我们又于该公司签订10年合同,房租一次性交齐。并打入对方财务账户。为扩大经营在该场地建厂房(无手续)并购置设备现已投产。签订这份10年合同两个月后,该公司法人代表病故。病故一年后,其该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某县供销合作社找到我们提出我与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理由是:1该场地为该合作社社有资产,物资回收公司无权出租。
2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已病故)于2010年同该合作社签订《企业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协议规定物资回收公司经营使用该场地权限为一年。
说明:1该场地无土地使用证。
2我们承租该场地14年间,都是同物资回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中都有该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3我们在承租14年间,合作社无一人询问理会租赁事宜,直至2012年原物资回收公司法人代表病故一年后,合作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方为:合作社。被告一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被告二为:承租方。 主张该场地为合作社所有,该10年租赁合同无效。并已建厂房无条件拆除,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咨询: 我们想咨询该10年合同是否有效?无效情况下已建厂房及停产停业损失是否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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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焦点为该地的使用权人是谁,即对该地进行确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有义务证明其与该地存在权利,否则,其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该案件复杂,需要根据详细细节进行分析,如需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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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该土地使用权证是不是合作社的如果是,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损失合作社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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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复杂,需要根据该地真正属于谁所有,即对该土地进行确权,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及整个案件的详细细节尽心分析,如有需要,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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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比较特殊,非三言两语可以解决,如需帮助,可以来所面谈, 以免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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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