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有十位村民于1992年向村里分开成包了约700亩荒山进行开发发展板栗基地。均有正规合同。合同期为十年,1996年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增加附加合同延长到50年。但在今年3月份村里召集承包户开会。给出对园林的两点后期处理:
1, 村委收回全部山地,30万转卖给别人,拿出15万按承包亩数下分到承包户。
2, 15万按承包亩数卖给承包户。
但前提是整片山地一起要么由10位承包户对自己承包的山地进行购买,只要有一户不同意购买村委就要收回卖给其他人,要求承包户4月5日给出决定。在4月5日承包户在次到村委进行商讨,依然意见不一。商讨未果。在4月6日上午村委通知到村委领取卖山的钱(村里将山卖给别人,具体不详)其中有一户不愿领取,有一户领取了于当日晚退还给村里。
领取钱是村里给的解释是卖给一家药厂搞药材生产和种植,对人体有辐射,对人体有害。另外还可以增加我们村人员的就业问题,提高我们村的经济发展。
但这件事情过去没有十天就发现那片山地国家要修建水库,那片山的属于蓄水区。
事情就是这样,现在另外还有八户要求退回所领的卖山钱,继续保留山地的承包权。
请问这样的权力有没有
另外:1,那片山现在卖给具体何人村里不给于告知
2,村里在承包者还商讨未果的情况下卖掉村里的山地。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没有另外15万卖山款的去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