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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1年2跃27日应聘于A公司上班,适用期一个月(2011.2.27-2011.3.31),工资口头约定1200元,之后工资为1500-1700元,我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8月11日签订的,期限为三年;可是在2011年6月的时候,A公司的法人又在工商局注册了一家B公司,B公司的法人和A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个人,之后从2011年6月份开始,我的工资是从B公司发放的,以后我没有与B公司签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的工作和B公司的工作我都在干(注:财务会计工作),至2012年4月5日,公司总经理否定我的工作业绩提出“不想干就走人”之词,我于当日自动离职,公司至今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我该如何申请补偿金及双倍工资?

民事相关
2012-06-02 12:50: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