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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了房子,前面剩余3X12m的空地,我建了围墙搞了养殖,后经多次改造,一直使用至今。2006年有人在我的这地上办了建房手续,2011年他想建房,让我交出地,我没给。近日,城建局认定这是违建,要拆除。请问:1、这是否是违建;2、我可否主张赔偿;3、这地我是否必须交出。另:这土地是30年不变的,他们没有经过我就办手续是否违法;城建局的依据是规划法65条,但现行规划法是2008年实施的,对于1998的建筑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其它综合
2012-06-01 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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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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