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号来公司上班,在工作移交出纳工作中,会计要求备用金为1000元,当时王总明确表态可预留备用金1万多元,因些2012年5月28号备用金实际为10675.79元整,当天收经理星期六代收货款7800元和预留提货费用1000元,合计金额为8800元(实际收现金7300元,吴俊杰借支1500元),收钱之后和司机、跟单员去送货,因客户带小孩子去医院看病,没预留货款在客户仓库,因此带货返回公司,中午到小门店收货款900元,下午3点多,客户通知公司送货结款,收货款11200元,回公司时间下午五点二十五分,因些被盗窃损失总金额为30075.79元(备用金10675.79元,当天收货款19400元).因公司财务室没有视频监控和铁门、铁窗、保险柜是简单的铁皮包的保险柜,另外还有一个出纳专用的木柜子,当时回来放一千元在柜子里,另外的货款和备用金放保险柜里,当时会计也在。现在公司商量要求我赔偿,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