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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晚婚员工应享有15天的带薪假期,但是我们单位只有5天;单位更自行取消员工的探亲假。一些已经通过试用期并已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单位以调换岗位为理由,提前终止原本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员工重新签一份试用合同,重过试用期,但按《劳动法》规定,同一员工在同一单位就职就只可以有一次试用期。对于以上的权利,作为员工的我们在如何保障自己不被解雇的前提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法全文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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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8 16:05: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