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此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此公司在经营中银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此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此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此公司的相关事宜清理如下:
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此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请问:两位债权人产生的两项费用能否申报债权?如何申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