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们位置在郊区外的农村,现在政府要拆迁我们这里。政府实施的拆迁政策是2010年的拆迁标准。我查阅了相关法规。2011年1月19日国家新出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两个的拆迁标准完全不同。我们村大概30年前土地被占用过一次,现在人均剩余土地是一分多。在4、5年前是集体农转非了的。关于国有土地定性的问题,我查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性质是这样解释的: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土地性质是这样解释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想请问: 1.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性质的解释以哪个为准,我们的土地性质怎样判定是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我咨询了当地的国土局,他们的解释是我们不是中心城区,即使是农转非也只能是集体所有。这样的解释正确吗? 2.我们的房屋赔偿应该按哪个拆迁标准执行。 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6-01 08:38: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