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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本人离职,离职前做了两个促销员的辞职,因为大意把他们5月31日离职做成5月11日,并以邮件的形式发给文员并抄送给南宁地区的经理。文员已经把本人表中的两个离职信息做回总部,。2012年5月28日,南宁地区经理发现此事,要求已经离职的我回去与两个促销员沟通11号到31号的工资问题?而经理不介入此事。请问促销员的工资我该负全责吗?

其它综合
2012-05-30 09: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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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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