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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色情论坛上上传了8张照片,4篇小说,是去年10月份以前的事,现在派出所说我在网络传播淫移信息,要负刑事责任,有这么严重吗?我没有受益,没有盈利。

刑事案件
2012-05-29 13:58: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不以牟利为目的,成立本罪需要情节严重;

    2、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3、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八十二条二款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4、根据上述规定,从文件个、件数上不符合上述要件,是否是存在会员制方式注册会员不得而知,如说负刑责,只有您所传播的物品的点击量是否达到1万次以上可能会成立立案的依据。上述仅供参考。 
  •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 查证属实,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争取较轻处罚。
  •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构成要件。你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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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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