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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乡镇农业户口超生一胎的,现在还要交社会抚养费吗?江西省黎川县要交多少?

民事相关
2012-05-29 09:35: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 咨询计生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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