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好,我是东莞一家**公司(**有限公司)设计部的一名员工,2008年公司在大陆这边的设计制作部门从香港搬过来的时候进的公司,在这里做了近三年,也可以说是为公司设计制作这一块打江山的老员工了,每月税后工资6000多。
今年五月份,公司在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宣布我们部门解散。但是人事部跟我们谈的时候只说赔偿标准是按东莞最低工资的三倍,还说什么东莞最低平均工资是1340,我们的工资高于1340的三倍,也就按4020来赔,还说就是一个月拿一两万块的也是按这个标准来赔。
我想请问一下,象这种情况,劳动法上不是规定赔偿标准是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赔一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应该是劳动者去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我那个税后的6000多),怎么会是这个最低工资的三倍呢(4020)?象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请律师起诉吗?希望找法网相关精通劳动赔偿法的律师朋友能帮忙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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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只看了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三款,再看看第二款。
高于三倍的,确实按照三倍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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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计算工资的做法没错,但是,由于公司属非法解雇,应当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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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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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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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是正确的。但公司属于违法解雇,可依法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二、因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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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可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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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