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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2012年退休职工丧葬费的发放标准和手续是怎样的

经济相关
2012-05-29 07:28:3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法律依据:
      1、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鄂人函[1996]1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不应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发放,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二、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利息部分,利息按活期计算)应,退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2、《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45号)规定:“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参保后,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从事非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 个月和10 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 个月和10 个月的标准发给其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不再享受其他有关待遇。”
      许可机构: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许可主体: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范围:黄石市辖区
  • 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