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处订购了一副 400度的近视眼镜,原告来取镜,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楚,要求调换,服务员称该镜依约定定做,将值班经理李某找来,李某将该眼镜戴上试了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慢慢就会正常。原告遂交付了50元价款取回了眼镜。10日后,原告戴该眼镜仍看不清东西,又过了数日,原告到另一家眼镜店作检查,发现该眼镜标称 400度近视镜,实则为 300度。原告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其因此造成视力下降的损失(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的费用5000元)。
n 请问:
(1)基于李某的行为,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效力类型是什么?
(2)原告可以应用哪些诉讼请求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分析这些诉讼请求并且指出最能保护原告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