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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2012年02月23日下午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固将公路由西向东行逆向驶7km 708km弯道路段处时,与对向(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我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宁D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王**及我方轿车驾驶员和乘客4人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2012】第018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方承担次要责任。我方于年12月19日在**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交车辆商业险全保。对方无赔偿能力,想通过商业险代位赔付。

交通事故
2012-05-25 17: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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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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