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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追讨几年前的加班费请求时(有相关的加班记录),仲裁部门告知他们只仲裁一年的加班费,以前的加班费我们不受理,理由是: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由上面的条款他们告知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上面的条款推断出加班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仲裁部门的裁定范围及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关系,他们解释是新法优于老法。 究竟加班费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请帮助解释。谢谢!

劳动纠纷
2012-05-25 09:59: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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