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医院,差额拨款)上班4年了,是正式编制,现在想进行工作调动,但是单位拿聘用合同说事,我从签订合同到现在,我们这4年来这里的正式编制职工都没有见到过合同,虽然当时说给我们一份,至今未见到,而且每个人好像都签了两份所谓合同的东西,人事说我们签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是正式的,他们给了我一份白表,我和他们要我签字的表,他们不给我,说太难找,后来我从别处到了一个曾经签字作废的表,上面经济赔偿部分写的是“按照某政办发(2003)28号文件”,这个文件其中经济赔偿部分如下:“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当时我们不知道这个所谓的28号文件是什么东西,请问:怎样理解自行约定?怎样理解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