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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为独资公司法人,经营期以月息3分向私人借款用于公司,后负债过重,以协商价将公司股份分50%別人,新入股东提出,1、更换法人,2、原剩余债务归我个人偿还,他只作为在公司为我的债务人的执行人, 1、合作一年后,现有人出价购我股份,但出价不足我偿还债务,我该如何处理原独资遗留债务? 2、暂无人收购,而公司分配我的利润,不足还息,造成原债务不但拿不到息,本金也无望可收,但我除股份利润外,无其它收入。 3.举债无法偿后如何处理?本人又不是独资了,像我这种占公司50%股份,是否可破产或申请強制债权转股,“因部分人不愿转”

刑事案件
2012-05-25 02: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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