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小区租了一套50平方左右的房子,租期是一年(2011年5月30日到2012年5月30日),现在租期快到了,房子也帮房东转租出去了,我们在2011年6月5日开始住进来后还帮房东交了43元的电费和120元的空调维修费,有发票(当时房东说要我们先交后凭发票还钱给我们),现在房东不但不还我们的帮他垫付的163元钱,押金不退,还说要我们赔偿,说我们把他的东西卖了,就是当时我们搬进时,房子没有搞卫生,里面垃圾乱七八糟的什么都有,我们打电话给房东说叫他过来收拾东西,他不过来我们就自己打扫了,现在房子快到期了房东突然说要我们赔偿他的损失,我们签订的合同上面所列的物品都好好的,他所说要我们赔偿的东西是合同上没有的,我们还能要回押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