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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应保护需要,搬迁村内所有工业企业的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要求将原畜牧场15000㎡建设用地用于村集体标准厂房建设。市长办公会议原则同意原畜牧场规划用地15000平方米用于村集体标准厂房建设。会议要求:1.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先进行环境影响保护评价;2.建成的村集体标准厂房优先用于安置村内的小企业;3.为利于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项目建成后,村内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全部搬离。可是村经济合作社以厂房(实际为空地)出租名义进行招标,出租年限50年。后经村民极力反对,市国土部门认为招标为非法,退还租金。后来在无任何手续情况下,村经济合作社说是村自己建厂房(实际是承租方建的)再出租,现在厂房已在使用,请问国土部门已经宣布招标无效退还租金,村经济合作社仍旧一意孤行,这行为是否够得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刑事案件
2012-05-24 06: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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