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上的研究生,当时和医院签订了一份毕业回原单位的协议,医院每月提供600元生活费,三年提供了2万,2010年毕业时一次性给了2万,总共提供了4万。协议上写明如果2年后辞职,除了加利息返还医院的4万元,须另外在支付4万元的违约金,工作满3年不满5年,除返还4万元外,须另外支付8万月违约金,我现在想辞职。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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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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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本条的规定来看,说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而第22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于服务期的规定,则可以约定针对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8万元的违约金条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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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协议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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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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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辞职手续,无须支付违约金。需要法律帮助,电联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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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