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3人合伙从我手里转了个店的,其中A作为代表与我签的合同,欠了我将近9万元,现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我多次要求对该店铺进行查封,但执行法官说,这个店是3人合伙的,判决书中所列的债务人就只有一个,所以不能执行这个店内其他人的财产,
为此,我于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多项证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在家,最终被执行法院以对方合伙的证据不足为由给裁定驳回了,之后向上级法院提起执行复议,还是以同样的理由给驳回了。
现在如果我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三人的合伙关系,法院会否以一事不二理的理由不予立案?
起诉确认合伙关系是否同一法律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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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好象已经说这个店是合伙的,所以你再告要求确认三人合伙好象没有什么意义。其实是你第一次打官司的时候没有把另外两个人拉进来,要么你再告两个人要求承担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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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不会按照一事不二理不予立案的。因为你第一次是给付之诉,第二次是确认之诉,二者是不同的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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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立案,此案你在第一次诉讼时存在瑕疵,请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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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