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10年5月1号结的婚,十月二号生一子,今年四月份协议离婚,后来女方于五月四号至广丰县法院起诉离婚,定于五月三十号开庭,我想问一下,我们结婚的时候给过女方三万礼金,还有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戒指二个[后女方掉了一个]手链一条,手镯一个,后来借给女方父母一万多元,请问我们离婚时这些能够要还吗?还有女方已经把陪嫁的一些东西全部拿走了,另外开庭的时候我可能回不了广丰,可以请律师出庭吗?还有女方现在不让我见儿子,一会说儿子在上海一会说在广丰一会又说在杭州,她自己本人在上海,一会说给上海老太婆带一会说给她亲戚带,像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儿子的抚养权吗?当时离婚协议是说给女方带的,但是她这个样子我不放心。因为三十号就要开庭了,烦请律师百忙中解答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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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不可以要还。2、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比较困难。3、你有权探视小孩。4、可以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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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托律师是必要的,建议你委托。具体胜算要看材料决定 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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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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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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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四月协议离婚了,协议生效后你们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了。一、对于三万的礼金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你通过法院是要不回来了。对于女方父母的一万多元的债权,是可以主张的。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说本人必须出庭。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从属看你们的协议,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抚养权、探视权、包括对财产的分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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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