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5日,**地产业务员带我看房,初步达成租赁意向。当时试了房间的电器等设备,发现空调等不能用,就向业务员提出要求维修好了再签合同,业务员也满口答应,但提出要先交定金才给维修,并保证按照本人提出的要求维修好。本人当场向业务员交付定金2300元。
2012年5月18日,在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时间,本人到中介公司与其签合同。中介对提出的维修要求没有任何行动,并要求签完合同才给修,说是维修工人很忙,还要排队,什么时候能修好不做任何承诺。同时,租房只能从6月8日到12月,并不能满足之前提出的租一年。可以5月19日入住,但是从5月19日到6月8日期间交房租,但是不能写在合同上。并且中介不能提供任何房屋产权证明,也不能提供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的代理合同。同时,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很多,其中有一条,因不可抗力和房屋产权人的原因导致解约,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双方交谈过程中,对方业务员辱骂本人,故难以再签合同。本人要求退还定金,被中介拒绝。
现在想起诉,诚请支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