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帮哥**开发区双二桥工程,当时有四人合伙,当年订承包合同后材料涨价,03年其中二人退伙,但内部合伙账要到工程完工结算后分推盈亏。2004年是我叫人把工程做完的。退伙余文根在2008年要算账,算出亏损仅03年110万,我承担四份44万,写好借条叫总包喻昌荣担保,借条后附注上与工程结算同步付清,喻**签好后要我签上字。喻昌荣2010年病故,2009年病重时跟我说过“余文根的钱我已还他了”。我哥病故后2011年余文根凭借条告法院要我还44万 利息月利1分,共50多万,2008年后我哥付过余文根有账可查的50多万,因昌荣病故,付给他其它的无账可查,现法院判我连月利要23万多还余文根,我是否有理拒付?原因1、现工程款因差价未谈好还未结清,2、2004年我为完成本工程垫付了30多万。3、余文根的账不可以光算03年,不算04年,假如04年我不把工程做完,仅03年半个工程能算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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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最好当面咨询,此事我比较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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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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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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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们之间的材料和证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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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