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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一定需要发生于债权之前,或者占有与债权同事发生?(加工合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已到期的第一个合同的债务,然后与债权人签订第二个合同, 交给债权人第二个合同的原料,债务人是否可以留置第二个合同的原料,作为第一个合同不履行的留置财产? 请提供您解释的依据。谢谢。

债权债务
2012-05-18 09: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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