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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房改房,房本上只有我的名字。2004年协议离婚,协议中写道:婚后财产全部归我所有,我一次性给前妻12000元后前妻即可交出房产证并办理离婚手续。我现在有房产证,离婚协议和离婚证,到房产局办理新证时(要求只写我一人的名字),他们提出要前妻本人到场签字(说是住建部有规定),可我实在打听不到前妻在哪里(即便找到她也不会配合),,房产局又说叫我去找法院,法院民庭的看完证件后说:这么长时间了,离婚证、离婚协议都明白说明你有独立产权,你前妻又没有为房产提出异议,你怎么告她啊,我们不能立案,除非房产局能写一份你前妻有产权的证明,可我找房产局工作人员后,回答是:房产证本身隐含了你前妻的产权,我们不可能开什么证明。我该怎么办呢?我已经把房子卖了,就等房产证过户呢?请帮助

民事相关
2012-05-18 16:5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