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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向他人以当时的房价1000每平米购入60平米的土地用权,共计6万元整.用于自家盖房,合同写明先交3万定金,余款在房子盖到第三层时付清.如果违约除了归还定金还需付违约金5万.刚准备盖的时候因为当地生产队和群众土地纠纷,政府下令暂缓处理,一直推迟到今天才批准盖,时过八年,房价涨幅较大,现在每平米值一万九千元,卖主认为自己吃亏较大,想要违约.他只需要退还3万定金和5万违约金吗?8年前的东西应该不太可能还是以8年前的价格拿回去吧,请教律师了

合同纠纷
2012-05-17 06:58: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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