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4年2月6日邻的结婚证,93年以他妈的名字付了部分房款,当时买的是教师楼,他妈是退休教师,我们没资格买,邻证后也付了部分的房款,到了94年10月9日开的总发票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后来2001年办的房产证上他没写我的名字,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他说这套房子写的是他一个人的名字,是他的个人婚前财产,而且当时我们去办房产证时,契税如是教师的话是可以免税的,可我们已经改名了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所以是全额交的契税,请问我这种情况,这套房子是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就像现在去房产公司买房的话不是很多人转让的话可以改名不是一样的吗,那就是说应该按最后的总发票为准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